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字〔2010〕21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德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探索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基金的批复》(承市政字[2010]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基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基金实行“人口计生部门征收,财政部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基金来源及用途
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基金采取财政投入、县区实征社会抚养费8%比例提取部分和吸收社会各界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捐赠资助方式筹集。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基金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流动人口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不足等所需费用的补助。
第三章 基金征收和管理
第六条 县区缴纳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基金部分,以当年实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计算,按照应缴比例,于12月30日前缴入市人口计生委账户。
社会各界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捐赠资助的资金,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