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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加强城市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七章 河道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河道私搭乱建或未经许可埋设管线,违者依法严肃处罚,并强制拆除。严禁向河道、水域乱扔废弃物,严禁在河道摆摊设点,严禁在橡胶坝、坝底板、挡墙等水利附属设施上逗留、嬉戏和通行。严禁在橡胶坝库区游泳。水务、城管、环卫等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进行垂钓:

  1. 武烈河第三道橡胶坝(小热河广场)至第四道橡胶坝(清坝)西岸;

  2. 武烈河第六道橡胶坝管理房(武烈河大桥)至第九道橡胶坝坝址(双山洞)东岸;

  3. 小热河和市区旱河沿岸;

  4. 占用跨河桥梁、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和橡胶坝、坝底板、挡墙等水利附属设施;

  5. 其他影响人身安全、城市景观等区域。

  农牧、水务、公安、园林等部门负责监管。

  第三十三条 严禁驾船入河垂钓、用网捕捞、电鱼、炸鱼、毒鱼等行为。农牧、水务等部门负责监管。

  第三十四条 严禁沿河取水洗车,违者由公安交警、城管、环卫、水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公安消防、交警,城管、住建、水务等部门负责监管。

  第三十六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要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住建、供电、水务、联通、移动、电信等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严禁携犬进入机关、市场、商店、饭店、景区、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游乐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严禁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电梯。公安部门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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