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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加强城市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审批的标准和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擅自变更位置或降低配置标准的,城管等部门不准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初始登记。严禁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建筑、共有设施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准办理行业许可和营业执照。住建、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反映强烈的物业企业,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造成群体上访等恶劣影响的,取消物业企业经营资格,属前期物业管理责任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并负责选聘物业企业。住建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十五条 严禁侵占、破坏小区绿地,严禁在小区、楼道内堆放杂物,确保小区内垃圾日产日清,干净整洁。住建、环卫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十六条 居住小区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在6个月内完成装饰装修。装修房屋必须严格遵守作业时间、噪音控制、卫生环境等相关规定,严禁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作业。严禁随意倾倒、遗洒建筑垃圾,严禁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正常休息。住建、环保、公安等部门负责监管。

第六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禁违章驾驶、违规安装警灯警报、乱鸣警报、乱闪警灯等行为。严禁三轮车在市中心区行驶。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严禁出租车随意停车、调头、随处寻客、落客、故意绕行、逆向揽客等行为。在临时停靠站点停靠时,做到即停即走。在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做到依次排队候客。经营者在运营中,要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吸烟,不接打电话。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负责监管。

  第二十九条 公交车辆进出站时必须按照规定停靠,有公交港湾的停靠站,必须使用港湾进出站。严格执行停稳开门、关门起步,严禁开门行驶、越站甩客。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管。

  第三十条 强化公交车、出租车内外卫生保洁和消毒工作。公交车辆车外广告必须高水平设计、精细化制作,破损的,必须在3日内完成更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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