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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加强城市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道路及附属设施要保持完好清洁,无污迹、积尘、“牛皮癣”等,果皮箱内垃圾及时清理,周围地面清洁。水(冰)面、行道树盆(池)要保持干净整洁,无漂浮物和垃圾杂物、陈旧落叶。垃圾做到随清随运。依法查处随意倾倒垃圾、污水、丢弃废弃物等行为。环卫、城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落实门前“五包”(包卫生、包容貌、包绿化、包设施、包秩序)责任制。对不认真履责的,限期改正、公开曝光;拒不改正的,可委托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城管、园林、环卫等部门负责监管。城管部门依法查处沿街散发、贴画小广告行为,对代办假证件的小广告,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装饰造型应保持整洁、美观,影响城市容貌的脏污、残缺墙面,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及时清洗、粉刷、整修、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整改的,可委托整改,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八条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计量装置或入户终端以外,排水设施建筑物第一检查井以外发生问题,各运营单位必保20分钟内派人到场维修。水务、住建等部门负责监管。各类管线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入地铺设,相关配套设施按规范设置。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必须挖掘的,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城管、住建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严禁建筑扒门、开窗、住改商、乱接乱搭乱建等行为。擅自实施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从事经营的,相关部门不予行政许可,工商部门不准核发营业执照,并加强监管,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拟交易的,住建部门不准办理产权交易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阳台、窗外、屋顶和平台堆放、吊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安装空调、遮阳等设施必须符合城市容貌的有关规定。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五章 小区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建设期间,由开发单位聘用物业公司参与建设期的管理,并签订服务合同。住宅小区移交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对未按规定落实物业管理责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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