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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加强城市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大型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规范车辆停放。经批准的商场、宾馆、饭店等门前停车场,必须明确专人24小时进行管理,严禁超区域停放、超数量停放,做到停放齐整,不影响人车通行和城市容貌。加强城市街路临时停车管理,严禁随意停放,确保按划定位置、有序停放。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门负责监管。各物业公司具体负责小区内车辆停放管理,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市住建局负责监管。

  第八条 便民公厕必须免费向社会开放(具备条件的全天候开放),确保设备完好,卫生整洁,严禁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商场、饭店、宾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的产权公厕必须免费对外开放。环卫部门负责。

第三章 广告牌匾和照明管理

  第九条 实施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行政许可和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严禁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私自出让场地使用权设立户外广告。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条 陈旧脏污、色彩剥蚀、毁损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照明设施,产权或设置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修复、更新、加固或拆除。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一条 严禁在景观带,避暑山庄、外八庙文物保护区以及山庄内可视范围区,城市路灯、桥梁、隧道、堤坝、绿地、建筑顶部、河道两侧,行政中心周围500米内和党政机关、军队、学校、社会团体办公场所以及标志性建筑,出租汽车车身等区域和部位设置商业广告。城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主次干道、广场绿地、桥梁树木等建筑或设施上悬挂条幅、灯笼、彩旗等物品,因特殊需要必须设置的,履行报批手续,并按批准时限、数量、标准悬挂,期满及时清除干净。城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城市照明设施要与整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城管、规划部门负责监管。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主要街路、景区景点周边、园林绿地、交通枢纽、城市门户、标志性建筑周边、大型宾馆附近做到全天候24小时保洁,重点地段实施水刷作业。其他地段做到16小时保洁。集贸市场、交易场所和早夜市做到市闭场清。环卫、园林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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