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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
(皖价医〔2011〕156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立门诊一般诊疗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及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项目编码为150100001。
  二、核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0元/人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6元/人次。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医院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对于一个疗程内需要提供多次间断性诊疗服务的情形(如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只收取首次一般诊疗费。
  三、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为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参保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统一确定为8元,自付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支付5元,自付1元。
  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按皖政办〔2011〕61号文件规定执行。未参保人员的一般诊疗费全部由个人自付。
  四、密切配合,确保实施。各市物价、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完善跟踪问效和奖惩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按照医改的目标推进。
  五、积极宣传,加强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及时宣传和解释收费政策;切实加强一般诊疗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本文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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