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尾矿库复垦保证金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1〕3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尾矿库复垦保证金收缴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德市尾矿库复垦保证金收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探索尾矿库用地管理新模式,建立合理用地机制,严格规范尾矿库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尾矿库用地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399号)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冀国土资发[2010]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尾矿库用地审批。
第三条 尾矿库占用农用地(耕地除外)的,需缴纳尾矿库复垦保证金,占用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无需缴纳尾矿库复垦保证金。
第四条 尾矿库复垦保证金由尾矿库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尾矿库范围跨县区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
第五条 尾矿库复垦保证金收取依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颁布的《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6]15号)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确定的土地复垦缴纳标准执行。
第六条 尾矿库复垦保证金只能用于尾矿库复垦,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闭库手续,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尾矿库复垦设计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尾矿库复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用地单位按要求重新复垦后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额退回尾矿库复垦保证金;闭库后一年内未实施复垦的、实施复垦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不合格且一年之内未通过验收的,由尾矿库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使用尾矿库复垦保证金按标准组织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