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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的通知


  (三)全力推进综合改革。通过实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以政府举办为主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全面覆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需求得到满足,并从降低药品价格和改善服务中得到明显实惠;医务人员队伍结构明显优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效率明显提高。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合理稳定的补偿机制。

  1.明确补偿范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各地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制订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对照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一般诊疗费的办法,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按国家规定执行。根据苏州实际,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诊疗人次10元左右,纳入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报销范围。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

  2.建立补偿机制。政府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按常住人口计算,2011年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35元/人,并逐年增加,到2015年力争不低于50元/人。资金拨付采取先预拨后考核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卫生投入政策、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补助政策合理安排补助,各地根据核定的编制人数和服务工作量,按照与当地实行绩效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工资总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和重大公共卫生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实行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先预拨后考核结算。核定经常性收支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等合理的收支增减因素,建立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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