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1〕11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苏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进全市社区卫生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1〕69号),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加快构建“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市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合理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政府负责其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按国家规定所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二)建立健全补偿机制。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进一步增加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及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办法补助。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订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