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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商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注:1.进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
  2.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实际完成值的标准给予奖励。
  3.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完成考核目标的标准给予奖励。
  4.超额部分是指超过年度目标的部分。

  (二)出口考核目标奖励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考核内容实际完成值完成考核目标超额奖励
1300亿美元以上(含300亿美元)每50亿美元奖励0.3万元每50亿美元奖励0.5万元每20亿美元奖励0.25万元
2100~300亿美元以上(含100亿美元)每20亿美元奖励0.2万元
350~100亿美元以上(含100亿美元)每20亿美元奖励0.15万元
450亿美元以下每20亿美元奖励0.1万元

  注:1.进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
  2.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实际完成值的标准给予奖励。
  3.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完成考核目标的标准给予奖励。
  4.超额部分是指超过年度目标的部分。

  (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考核目标奖励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考核内容实际完成值完成考核目标超额奖励
1100亿美元以上(含100亿美元)每10亿美元 奖励0.1万元 每10亿美元 奖励0.2万元 每10亿美元奖励0.08万元
250~100亿美元以上(含50亿美元)每10亿美元奖励0.05万元
310~50亿美元以上(含10亿美元)每10亿美元奖励0.03万元
410亿美元以下每10亿美元奖励0.01万元

  注:1.进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
  2.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实际完成值标准给予奖励。
  3.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完成考核目标的标准给予奖励。
  4.超额部分是指超过年度目标的部分。

  (四)实际到账外资考核目标奖励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考核内容实际完成值完成考核目标超额奖励
110亿美元以上(含10亿美元)每1亿美元 奖励1.0万元每1亿美元 奖励3.5万元每1亿美元奖励3万元
25~10亿美元(含5亿美元)每1亿美元奖励2万元
35亿美元以下每1亿美元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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