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商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1〕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商务局、财政局制订的《苏州市商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苏州市商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苏州市商务局、苏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商务工作在“三区三城”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全面加快商务工作转型升级步伐,推动商务工作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开放提升战略”和“商贸业提速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动商务工作率先实现转型升级,确保商务工作特别是开放型经济在全省、全国的份额不减少、位次不后移,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考核奖励范围
对各市、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从事商务工作且成绩突出的相关人员,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商务工作主要指标以及积极有效地推进外贸、外资、外经、外包、商贸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奖励。同时,对市各有关部门为商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也进行奖励。
三、考核奖励标准
详见附件。
四、奖励兑现
年度结束后,由市政府召集市商务局、财政局、苏州海关、发改委、市科技局、监察局等部门成立考核小组,根据商务工作各项指标完成的实绩,计算出各地区的奖金额。市政府将计算出的奖励金的50%直接兑现到各市、区政府以及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该部分奖励金的奖励对象为各地对商务工作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计算出的奖励金的其余50%由各市、区政府以及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自行配套解决,并由其奖励各地对商务工作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根据全市商务工作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市政府将对市各有关部门为商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也进行奖励。
附件1:
外经贸考核目标奖励标准
(一)进出口考核目标奖励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考核内容 | 实际完成值 | 完成考核目标 | 超额奖励 |
1 | 500亿美元以上(含500亿美元) | 每50亿美元奖励0.3万元 | 每50亿美元奖励0.5万元 | 每20亿美元奖励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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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00~500亿美元以上(含300亿美元) | 每20亿美元奖励0.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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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0~300亿美元以上(含100亿美元) | 每20亿美元奖励0.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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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0亿美元以下 | 每20亿美元奖励0.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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