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0〕232号)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因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超过3万元以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选择分期缴费,分期缴费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个人中断缴费(未办理退保手续)要求补缴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补缴时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补缴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补缴中断期间的缴费年限与正常参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购置医疗器械等费用;为父母、配偶、子女支付住院及购药费用;为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纳应由个人缴费部分的费用。
四、提高一、二级医院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在职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医院:由原来的86%,调整为89%;二级医院:由原来的84%,调整为87%。
五、提高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将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提高到75%。
六、取消一次性医用材料人工晶体报销的病种限制,实行统一标准。
七、参保人因病情需要需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市属二级专科医院或三级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转诊意见,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外地治疗。所转外地医院,只限本省省级医院、北京、天津市级医院和卫生部直属医院,必须是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具体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确因病情需要转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必须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院,凡未经批准转外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