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本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0〕231号)
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二级医院:由原来的55%,提高为60%;
一级医院:由原来的60%,提高为70%。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5万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费用报 销。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为70%。大额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居民第一年参保的为4.5万元,连续参保两年的为6.5万元,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为8.5万元。
三、将部分病种住院前急诊抢救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其报销办法参照住院的标准执行。具体包括以下病种:急性肺炎、急性脑出血、心肌梗死、消化道溃疡穿孔、猝死、消化道出血。急诊抢救病人在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四、提高门诊大病报销待遇:将门诊大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5%提高为60%;扩大门诊大病范围,将乙型、丙型肝炎病人使用干扰素纳入门诊大病报销范围,按照门诊大病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大学生在校期间与就业后的参保年限可连续计算。大学生毕业后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按每两年折算一年与其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连续计算。毕业后在省外就业的,按当地医保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18周岁以上的大中专学生,在毕业后一年以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仍可按照每年每人5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