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的监督检查,研究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下限标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在税前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五、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产业发展方式转变
(一)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安全发展。县级政府要组织安监、工业、发改、国土、建设、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总体规划之中。非煤矿山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之中。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强制淘汰以下技术、工艺和设备,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1.露天矿山。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人工装载矿岩,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
2.地下矿山。横撑支柱采矿法,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非阻燃电缆和带式输送机,非矿用局部通风机,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
六、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作风,提高督查、检查效率。根据 “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工作要求,深入县、区(市)服务企业,健全非煤矿山监督检查服务体系。
(二)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非煤矿山安全投入、大型采空区和塌陷区治理、尾矿库治理等纳入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三)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激励政策。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激励政策,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连续3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没有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有关部门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延期换证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