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三)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制度。严格落实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四)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建设工期内因故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试生产(运行)情况报告,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五)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提高非煤矿山安全准入门槛。从非煤矿山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投产等环节上依法实施综合监管。各县、区(市)要建立完善以安监、规划、国土、公安、水利、环保、林业等单位为成员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新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依法不予批准:
1.超过各县、区(市)总控制数的;
2.低于有关最低生产规模规定的;
3.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
4.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未严格按照“遵府办发〔2008〕149”3KM及其以上的;
5.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6.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
7.三等以上尾矿库没有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8.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六)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