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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一)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对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露天矿山,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以上技术和装备;地下矿山要安装使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新建尾矿(渣)库以及已按要求建设完毕的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逾期未达到以上要求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大力推广应用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系统、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非电起爆、干式排尾、尾矿充填及综合利用等技术(工艺)装备。

  (二)加大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单位开展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保护、个体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咨询服务。

  (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原则上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签定救护协议。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尤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包括边坡滑坡(垮塌)、水灾、火灾、中毒窒息、跑车、爆炸、地表塌陷(冒顶)、尾矿库垮坝、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四)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与安监、气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当地汛情、地质灾害等情况,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隐患排查治理,搞好重大危险源监控,超前做好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出现事故征兆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可能波及周边居民时,预警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四、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一)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打击非煤矿山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打击非煤矿山领域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工作体制机制。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对抗拒安全执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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