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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

  (一)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即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瓦斯监控联网、水害治理、顶板防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大中型企业要配备安全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地下矿山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井下带班领导应当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有权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四)强化企业安全专业管理。地下矿山应当采取措施,不断加强通风、提升、爆破、顶板、空区、地压、机电设备和探排水等专业管理;露天矿山要不断加强高陡边坡、排土场监测监控;尾矿库要不断加强坝体稳定性、筑坝和排洪设施监测管理。

  (五)切实加强企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奖惩制度,依法查处“三违”和“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应当进行登记,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

  (七)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2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2011年1月1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

  (八)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推行班组风险预控,建立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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