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4.规范行政决策行为。认真落实《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和《遵义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遵府办发〔2010〕200号),切实提高行政决策质量。(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5.加强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应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环保局、市政府经济研究室、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6.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制定机关应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跟踪和评价,及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重大决策未经集体讨论,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该纠正的错误决策不及时纠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行为,应严格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三、健全、创新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7.严格执行《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71号)和《遵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遵府发〔2010〕21号),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8.完善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及时核查,作出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建议人;合法建议要认真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建议要说明理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