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加强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0〕22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单位:
现将承德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加强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置互联网安全事件,根据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公安部令第82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充分发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0]24号)及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场所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通知》(冀公密发[2004]190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机关、厂矿、企业单位以及宾馆、酒店、歌厅、洗浴、酒吧、4S店、大专院校等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应按照《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要求,成立网络安全组织,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要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涉网违法事件和网络安全事故通报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工作,提高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并及时将演练情况通报承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二、全市已开通上网服务的机关、厂矿、企业单位以及宾馆、酒店、歌厅、洗浴、酒吧、4S店、大专院校等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应到承德市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新开通上网服务的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承德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办理备案手续。
三、各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要统一安装安全管理系统,实现非经营性上网场所实名上网、日志留存和定位报警,并与承德市公安局报警中心连接,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