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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0〕25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德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一)从事鉴定、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监理等鉴证性服务的中介机构;

  (二)从事验资、审计、评估、造价等中介机构;

  (三)从事拍卖、典当、担保、保险、证券等金融中介机构;

  (四)从事法律事务代理、招标代理、工商登记代理、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税务代理、保险代理、演艺代理、理财、广告、经纪等中介机构;

  (五)从事职业介绍、劳务派遣、人才市场、因私出入境、出国留学等中介机构;

  (六)从事婚介、资讯、经济信息咨询、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档案等信息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

  (七)从事房地产、机动车、旧物寄卖、各类经纪等中介机构。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介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实行政府规范和引导、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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