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天然气利用市场开发要按照“保民生、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分阶段、分层次稳步推进。各市、州、县应依据已落实的天然气资源量,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用户,结合天然气主干线、支干线布局,就近接入。对气源气量不在供气计划安排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供气。
(二十二)鼓励天然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供气合同,年用气量超过100万立方米的天然气销售合同,应经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对年用气量超过1000万立方米且具备直供条件的大用户,将逐步采取直供模式。
(二十三)理顺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制定储气调峰气价和可中断用户气价。
六、加强天然气经营企业运营管理
(二十四)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运营管理,严格规范天然气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为天然气经营企业做好服务,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切实保障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依法开展对天然气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探索实施中期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布。
(二十七)天然气经营企业每年应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每年的天然气经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支持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参与省内其他天然气项目建设和市场开发。
(二十八)天然气经营企业需要停业、歇业和天然气设施需要停止运营的,经营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事先对用户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七、确保天然气供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