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市天然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方可从事城市天然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颁发,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支持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服务规范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参与省内天然气项目建设与运营。投资经营市、州级城市天然气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万元;投资经营县级城市天然气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2000万元。所有城市天然气项目资本金均须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0%以上。从事天然气经营及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等各类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
(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在与企业签订城市天然气项目投资经营协议时,应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明确划定经营区域、业务范围、重点用户、经营期限等,避免出现市场重叠和无序竞争。
三、明确天然气项目建设程序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省内天然气项目,包括城市天然气、输气管道、储气设施、压缩天然气母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等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九)凡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天然气项目,应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天然气项目应符合天然气利用规划,其中城市天然气项目还应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提交省发展改革委与项目法人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或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投资经营协议,以及上游供气企业的支持函。
(十)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后,各相关部门据此办理项目专项审查工作。天然气项目申请核准前必须办理如下审查文件: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批文,以及其他应提供的专项审查文件。未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批复的天然气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受理其专项审查的申请。
(十一)经核准的天然气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对核准文件所批复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法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并转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凡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必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采取其他方式变更投资方和调整投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