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继续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推进、组织示范、人才培训、农超对接和品牌培育五大工程(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享受用地、用水、用电、商标注册奖励等优惠政策(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省工商局)。探索适应合作社经营规模和发展需要的财政贴息贷款扶持办法(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开展信用合作(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36)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保持涉农贷款增量占比不低于上年,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推动实施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规划,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落实鼓励增加县域贷款的考核办法,构建农村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建设的长效机制。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和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类商业银行向农村延伸机构,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外资金融机构以多种形式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支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意愿的新型抵押、质押贷款。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信用联社)。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省政府金融办、湖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37)探索建立引导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制度。继续实施“迎接新市民”工程,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加快建立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身份统一、权利一致、地位平等的制度体系(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创造条件让农民工子女尽快融入城市学校(省教育厅)。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省住建厅)。允许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建设用地建设农民工公寓(省国土资源厅)。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探索农民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试点(省住建厅)。积极稳妥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
(38)深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机制;继续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成果,开展其他公益性债务化解试点;继续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省农村综改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开展农民负担治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加强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工作(省农业厅)。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加强林权流转市场建设;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积极稳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大力发展林业产业,推进林业产业基地建设(省林业厅)。深化国有农场改革和农业“小三场”改革(省农垦局、省农业厅)。继续推进以“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为重点的集体产权制度创新试点(省农业厅)。进一步完善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试点(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农业厅)。
九、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组织领导
(39)坚持“三农”工作重中之重地位。坚持党管农村工作,提高党委、政府“三农”工作领导水平,注重农村工作与城市工作的有机衔接、互促共进。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切实做好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办工作(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市、县各级继续组派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到基层帮助工作(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深入推进“城乡互联、结对共建”帮扶活动和“民企联村”活动(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组织开展万名干部下基层、访民情、办实事活动(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直机关工委)。加强“三农”宣传,形成重农支农的浓厚氛围(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