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提高水文气象服务和防汛抗旱应急管理能力。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充实优化站网,提高巡测及应急机动监测能力,整合水文、气象服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提高水文、气象服务水平(省水利厅、省气象局)。适应应对水旱灾害需要,不断完善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省、市、县、乡和重点村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体系、全面覆盖的规制体系(省水利厅)。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整合相关项目资金,统筹用于山洪灾害防治建设(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建立处置水旱灾害储备金制度,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重点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引导服务组织在市场中求生存图发展。在易旱区、粮食主产区兴建一批能抗御中度以上干旱的应急水源工程,落实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措施(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建立水土流失及其综合防治动态监测、预报和定期公告制度(省水利厅)。加强人工增雨(雪)能力建设,建立鄂西北、鄂中北等重点区域及重点流域人工增雨(雪)常备作业机制,科学利用空中云水资源(省水利厅、省气象局)。
五、加强对水利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十三)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级政府是水利改革发展的责任主体,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领导任期水利工作目标责任制(省政府办公厅)。把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二十四)推进依法治水。建立健全地方水法规制度体系,尽快出台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抗旱条例、湖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湖北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加强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水政监察,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坚决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取水许可、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河道采砂许可等制度(省水利厅)。坚决查处和制止违规建设行为,防止无序开发水资源、侵占河道等行为发生。加强涉水许可审批监督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库水域。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扎实做好水事纠纷预防和协调处理工作。建立和加强省级防汛抗旱和饮水安全督察员制度。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省水利厅、省编办)。科学编制全省水利规划,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各级政府要增加前期工作经费,做好重大水利项目的规划、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增加重大水利项目储备(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省水利厅、省移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