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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11)1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十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大力推行项目代建制和试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制(省水利厅、省招投标办)。创新水利建设监管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落实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水利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网络建设(省水利厅、省编办、省安监局、省住建厅)。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运行机制。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建立跨行政区划和重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各级财政补助机制。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公共财政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的补助机制,探索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理顺湖泊管理体制,健全各级湖泊管理机构,强化工作职责,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村综改办、省编办)。

  (十九)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已组建水利管理站的县(市、区),要加大对水利管理站的财政投入;其他地区按乡镇或流域落实水利公益性服务岗位,保障水利公益性服务资金。加强山区水利管理工作。各级财政“以钱养事”补助资金存量部分用于乡镇水利公益性服务的比例不少于10%,今后的增量部分对水利公益服务要给予倾斜。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编办、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村综改办)。

  (二十)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额。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取消易涝地区农民的县乡两级水利工程农业排涝水费负担,农业排涝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农民用水成本分担机制(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村综改办)。

  (二十一)强化水利科技支撑。坚持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大力推进水利科技创新,加大重大水利科研攻关和实用成果推广力度,广泛运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科技含量(省水利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加快推进以防汛抗旱决策指挥、水文水资源管理、水库堤防泵站湖泊监管、水土保持监测、山洪灾害预警预报等应用系统为重点的水利信息化建设,努力建成完备的防汛抗旱减灾决策指挥信息系统、高效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系统、优良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先进的水利运行管理保障信息系统(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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