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省水利厅、省经信委、省农业厅)。对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灌区、重点工业用水企业和生活服务业用水单位实行重点监控(省水利厅)。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建设节水示范工程,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促进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建立先进节水器具和技术推广制度,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倡导文明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省水利厅、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委宣传部)。
(十五)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控制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完善监测预警管理制度,未按时完成主要水污染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水利部门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认真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2008-2020年)》和《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清拆、排污口关闭等污染整治工作力度,着力解决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加强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加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和水源保护补偿机制(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责任目标,主要负责人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省政府办公厅)。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水利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
四、深化水利改革
(十七)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省水利厅)。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省水利厅、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