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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11)1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十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投入。加强银行信贷对土地规模经营中小型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投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水利项目融资一定的利率优惠和适当的期限延长(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农发行省分行、农行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积极探索开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进一步拓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省水利厅、省政府金融办、湖北证监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发挥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合力作用,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

  (十二)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对水利投入。以县级农村水利综合规划为统筹,按照“调整结构、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各计其功”的要求,整合国土、交通、农业、林业、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广泛吸引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民间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改革和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省水利厅、省农村综改办)。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继续发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作用,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审批程序,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重点用于自身受益的村级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三、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管理,限期关闭禁采区已有的取水工程,逐步削减限采区的取水工程取水量。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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