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1年底前,基本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建成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门户网站,基本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开始广泛使用,信用服务业、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市场显现雏形。
(四)2012年底前,基本建成门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体系和规范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承德市中心支行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承德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法院、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总工会、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政策、重大事项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德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工作,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大力推进各个领域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时限要求,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确定联络办公室和联络员。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要经费的支持力度。
(三)制定落实有关制度,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政策支撑
1.建立和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基本管理制度,保证信用依法管理、信息依法保密、依法公开和依法归集。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做好保密工作,严格保守信用信息秘密。工商、公安、质监、财政、税务、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政府部门以及法院,要依法提供本部门管理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和违法违纪信息;公共事业部门要依法提供客户缴费、欠费信用信息。人民银行承德市中心支行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