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选择水稻种植面积较大的镇(街)、村、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作为率先推进的切入点。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种植户集中投保。县、镇、村各级要加大推动和服务力度,尤其是镇、村级要发挥贴近农民的主力军作用,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想方设法提高种植者交费参保的覆盖率。
四、工作流程
1、普通种植户的参保流程。普通种植户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承包者,即普通农户。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整村100%造册组织投保,参保面积要与种植户承包面积相符。原则上,要求同一村委会的所有自然村均应同时参保。自然村负责据实填写好参保水稻面积清单并收取种植户自负部分保费后,上交村委会;村委会经核实、汇总已收保费并填写好本村的承保明细表后,上交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核实、汇总并填写好本镇(街)的承保明细表后,统一向当地人保财险公司(县级支公司)办理参保手续并缴交农户自负部分保费。经办保险公司审核投保单和统计汇总资料,收取保费后以镇为单位出具正式的保险单及发票,并以村委会为单位附参保水稻面积清单,参保面积清单具体明确到自然村和农户。各县(市、区)必须于每年4月10日前完成当年早造和8月10日前完成当年晚造的投保工作。
2、规模种植户参保流程。规模种植户指从农户中承包水田进行规模化水稻种植的自然人或组织(含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等),一般以水稻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视为规模种植户。规模种植户可单独作为投保人向当地人保财险公司(县级支公司)投保。经办保险公司要明确专人提供服务,审核投保人的投保单和提供的水田承包合同、原农户水田承包经营权证等资料,做好统计汇总,收取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正式的保险单及发票交投保人。经办保险公司在受理规模种植户的投保后,及时向涉及的镇通报情况,避免统计重复。
五、保险责任和范围
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其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以保险公司正式出具的保险单起保时间为准。
六、保险费及财政补贴标准
按《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农办发〔2009〕18号)和《关于调整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负担比例的通知》(粤财农〔2010〕393号)的规定,保险金额为每造每亩300元,保险费率5%,即每造每亩15 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助65%,即9.75元;按市县两级财政共负担15%且市级财政负担不低于50%和精确到分的要求,市级财政负担1.12元和县级财政负担1.13元;种植户承担20%,即3元。保险费由人保财险云浮分公司专账管理,定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