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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府办〔201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及人保财险云浮分公司反映。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云浮市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是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强农惠农措施,也是我市在建设全省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工作中确定“建立广覆盖的政策性涉农保障体系”的重点研究课题。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办发〔200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保费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水稻种植户的积极性,促进水稻生产。
  二是市场运作。我市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业务,按省的统一部署,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云浮市分公司”)为唯一经办机构。在市场化经营的前提下,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三是农户自愿。必须坚持农户缴费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农户和组织等缴费参加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
  四是协同推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二、参保对象
  被保险人为水稻种植者(包括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原则上以自然村、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整体参保或连片参保,参保登记列表时细化到农户或独立承包经营单位。
  三、进度安排
  我市全面铺开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必须大力发动种植户积极参保,只要水稻种植者(含农户、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愿意交费参保,承办保险机构均应受理。为促进全面铺开,加大推进力度,明确各县(市、区)完成农户交费参保的任务基数:

项目

2011年起每造农户交费参保面积基数

全市合计

18万亩

云城区

2万亩

罗定市

7万亩

新兴县

4万亩

郁南县

3万亩

云安县

2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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