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不合格乳品召回制度
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分工依法监督企业的报告、召回、销毁过程。
(四)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相关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抓紧建立所有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以及行业协会的评价、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证机构的认证、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有相关信息。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征信、评价、披露、奖惩等项制度,发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督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加强沟通合作,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工信、商务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动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要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信用良好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政策扶持、表彰鼓励,并大力宣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加强监督检查,并在新闻媒体曝光。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七、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
(一)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制品“黑窝点”
各县区政府要明确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加大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限量值乳粉未被清剿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销毁工作规程
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发现的问题乳品和含乳食品销毁工作的组织监督力度,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问题乳品和含乳食品销毁工作程序。对需要销毁的乳品和含乳食品,当地政府要负责统一组织有关部门监督销毁,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和分工依法监督销毁,并全程记录、留样备查,确保清缴数量和销毁数量相符、影像记录齐全、销毁干净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