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监管
1.强化生产和销售环节监管。工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信部《
关于加强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原〔2009〕5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工信明电〔2010〕10号)的要求,督促三聚氰胺生产企业规范生产环节管理,建立完善产品生产及出入库台帐,对产品包装逐一登记编号,并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标识。同时,要监督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加强销售环节的管理,对所有出厂产品建立销售台帐,对购买者建立并落实用户实名登记制度、承诺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企业和乳制品生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销售三聚氰胺产品。
2.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工信部门要加强对三聚氰胺生产企业的管理,要求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必须按时定期报送生产经营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行动。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三聚氰胺流通环节的监管,监督批发商、零售商严格建立并落实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三聚氰胺行为,严防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四、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加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力度
质监部门要根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布。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
(二)明确包保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对本监管领域内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行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县区重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名单,明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党政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所属乳制品企业实行一对一联系,确保厂厂有人管,监管任务到人,监管责任到人。
(三)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
各县区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监督、指导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切实把好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质量安全两道关口,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指导,确保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