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把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关
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禁止向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运营证的车辆发放《生鲜乳准运证明》;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增加资金投入,建设自有的生鲜乳生产基地和生鲜乳收购站,以确保原料乳的质量。
(四)严把乳品流通许可关
工商部门要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要本着“先证后照”的原则,在流通环节的乳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三、强化乳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强化乳制品生产环节监管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环节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巡查,认真做好巡查、回访、监督检查记录。监督乳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批批检验、食品添加剂备案、产品召回以及进货、生产、销售台帐记录等质量管理制度,规范乳制品企业生产行为,提高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水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使用的添加剂必须到当地质监部门备案。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乳制品,或者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活动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加强对停产和撤销或吊销、注销生产许可证乳制品企业的监管。严格落实乳制品生产企业停开业报告制度,乳制品生产企业停产、复工必须向当地县级质监部门报告。对停产企业,当地质监部门要采取加封上锁等措施,严防企业私自开工生产。对复工生产企业,必须经质监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对撤销或吊销、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质监部门要及时报告县区政府,县区政府要组织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吊销排污许可证、停止供电、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严防企业非法开工生产。凡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强化生鲜乳收购和仓储运输环节监管
农牧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要监督生鲜乳收购站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对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县区政府和监管部门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严防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专门从事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企业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设的仓储(含冷库)、运输、物流配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农牧部门要对奶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养殖场、饲料仓库等进行重点清查和日常监督。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库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未经同级粮食部门批准,国有粮库严禁存放其他一切食品。各级供销社要加强本系统供销单位的仓储、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严防存储藏匿问题乳粉。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严禁私自存放食品及其原料。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严防三聚氰胺超标的乳品和含乳食品案件的发生。有证据证明运输环节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