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落实监管部门分段监管责任

  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药监、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协作意识,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做好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特别是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经常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监察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乳品和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加大问责力度,对行动迟缓、推诿扯皮、落实不力、失职渎职、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把乳品生产经营许可关

  (一)严把乳品工业项目审核关

  工信、发改等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乳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届时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报质监、工商等部门,由质监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注销营业执照。同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省乳制品加工产业规划,加快现有乳制品企业整合重组、改造升级步伐,依法淘汰布局不合理、技术落后的产能,进一步优化乳制品加工产业布局,培育形成一批知名企业和产品,提升乳制品产业整体质量和水平,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乳制品工业新格局,促进乳制品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严把乳品生产许可关

  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认真执行《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新细则要求完善生产条件。办理(含延续)生产许可证的乳制品企业,必须先取得省工信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没有确认文件的,质监部门一律不予受理。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细则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国办发〔2010〕42号文件和新细则要求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在《承德日报》等主要媒体公布名单,同时将名单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