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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承市政办字〔2011〕8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乳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3号),结合“食品安全省”创建活动以及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按照国家和省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添加剂备案、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批批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等制度。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和内部管理,执行产品质量全程控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全面提升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落实县区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切实加强对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进一步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程监管责任体系。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确保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财政部门的协调,保障抽检经费的落实,统筹做好各监管部门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市、县区财政要按支出责任划分,保障市、县区各监管部门的相关经费。监察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对经费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落实到位。各县区政府要落实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人对乳制品企业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与乳制品安全生产的连带责任,保质量安全、保制度落实、促发展稳定,与企业同奖同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于5月20日前将定点包厂责任人、黑窝点清剿责任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检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上报市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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