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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限额付费标准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限额付费标准的通知
(云府办〔20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工作要求,从2010年起,我市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称新农合)限额付费支付方式进行改革。经过一年多的运作,取得显著成效,市、县、镇各级医疗费用明显下降,得到省卫生厅的充分肯定,认为限额付费是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最有效的手段。由于我市新农合限额付费支付方式改革是省内首创,第一次制定的标准难免有不足之处。经召开有关单位负责人座谈会、组织调研组深入有关医院调研、听取卫生部门的意见建议等办法,本着群众得实惠、新农合基金得安全、医疗机构得发展的宗旨,决定对我市新农合住院限额付费标准作出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一、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市人民医院6500元/人次,市中医院4900元/人次,市妇幼保健院、市皮肤病防治院和市红十字现代妇产医院3200元/人次,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医院4800元/人次。
  二、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一)罗定市和新兴县:4900元/人次;
  (二)云城区:2200元/人次;
  (三)郁南县:45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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