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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保护首都自然资源、维护首都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是加快生态涵养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市环保局要会同市园林绿化、国土、农业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评审和评估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提升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水平的制度措施,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主管,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各项工作。

  二、科学规划,严格执法。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与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更新工作,并将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市、区县两级财政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自然保护区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权属关系,切实保障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经费。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重点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重点能力建设项目由自然保护区所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同时,要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四、切实落实区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有关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自然保护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自然保护区管理列入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领导班子工作绩效考核内容。要抓紧完善本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所属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逐步实现“一区一法一规划”目标。要本着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管理,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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