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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申请、公示、轮候、复核制度,要制定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一整套相关政策制度,5月底前全部公布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县两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对廉租房、公租房等公共资源分配好、管理好,切实做到配租配售条件、程序公开,结果公平、公正。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提供减免税(费)支持。

  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及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现行税费优惠政策,对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

  ⒈成立组织,加强协调。市政府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民政局、审计局、人防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税局、地税局、消防支队、供电公司、供排水集团、华润热电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⒉明确责任,强化督导。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签订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状,纳入当地政府(管委会)目标考核内容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明白卡,将责任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人。全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行旬通报、月调度、半年小结、年底考核验收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约谈制度,对于整体进度较好但个别项目进展迟缓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约谈当地分管领导;对于不能按期开工、整体工作缓慢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⒊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实行住房保障工作“一票否决”,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及相关责任部门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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