⒋确保建设质量。要严格落实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工程质量全程监管,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满意工程。同时要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每个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至少建设1-2个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努力创建全省、全国示范工程。
(二)保证土地供应,多渠道筹集资金。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单列,并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积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必须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在没有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前,不得办理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增加市、县、区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投入,各级财政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要最后“兜底”。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成立住房保障投融资开发公司,作为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加大融资力度,确有融资困难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要积极申请省级投融资平台资助。积极落实用地、税费、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各类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
(三)精心安排工期,把握工作节点。
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时限要求推进项目前期准备和施工组织工作。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时间要求,倒排工期,按天算帐,确保在时间节点上不打折扣。4月15日前,所有新建项目要完成土地手续和前期准备工作;8月底前,新建项目全部开工,11月底前谋划好明年项目;12月底前,2009年底前开工的项目全部配租配售到户,2010年底前开工的项目要完成主体封顶。
(四)推行强制配建制度,完善配租管理机制。
按照省政府要求,把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一项强制性举措加以推行。从今年3月1日起,各县(市、区)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3月1日之前取得土地尚未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做明确要求。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没有按规定落实配建指标的项目,禁止办理土地出让、规划、施工、预售许可等手续,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达不到责任目标的,由政府采取集中建设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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