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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沧州中心城区经济发展的意见


  四、支持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135号)、《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90号)和《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冀政办〔2010〕44号)确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结合沧州实际,对于投资3亿元以上、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名品名店项目,以及进入“三区”的工业项目,享受以下配套支持政策。

  (一)资金支持政策。市财政设立中心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商业项目建设。中心城区大型商贸服务业项目,根据投资额度和贡献大小,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三区”内主要干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争列交通网络建设规划,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加快建设步伐。市本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各类政策性资金,优先用于中心城区项目建设。

  (二)土地支持政策。在城市建设项目中,优先安排商业项目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按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项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涉及的相关收费按低限标准收取。省下达我市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三区”重点项目和中心城区商贸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在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框架下,按照“三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集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专家楼、职工公寓,解除区内人员的后顾之忧,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收益部分可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三)审批支持政策。“三区”的总体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规划由市政府审批,按照冀政办〔2010〕44号文件规定,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选址等审批权限下放到“三区”管委会。除省核准目录和国家、省规定需由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外,核准备案权下放到“三区”管委会。对于中心城区经济发展项目优先申报省重点项目。

  (四)税费支持政策。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费、渣土费以及购买场地产权交易手续费全部免除;企业厂房、仓库和配套设施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商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第一年纳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用于奖励项目投资主体,以第一年纳税市级留成部分为基数,从第二年起超收部分的10%用于奖励投资主体,连续奖励三年。“三区”2011年以后新建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暂定三年全额返还,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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