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沧州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各自“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抓好落实。本地、本部门的“规划”,请报沧州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附件:沧州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沧州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划
节约资源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公共机构节能,是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为使我市公共机构节能与《沧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的“节能减排完成控制性指标”的主要目标同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公共机构用能现状及分析
“十一五”,沧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部分能源消耗量指标明显下降。水消耗量2010年比2009年下降19.10%;热力消耗量下降了6.07%;液化石油气消耗量下降了58.39%。一些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水、电、汽油、原煤等消耗量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有的领域下降高达30-60%。
(二)建立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沧州市、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都成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全面宏观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从领导体制、制度上有力地保障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
(三)科学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大力实施节能改造。沧州市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划,施行了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八项措施,并大力实施了节能改造工作。
(四)制定政策措施,大力开展督导检查。1.及时落实政策。沧州市及时转发了省政府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全部文件,确保第一时间贯彻落实。2、制定政策措施。制定一批节能工作实施方案。3、大力开展督导检查。沧州市数次配合河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与此同时,沧州市也组织了数次督导检查。下发了沧政办传〔2010〕218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