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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沧州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要求教育、卫生、体育、科技等市政府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并报沧州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2011年,只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考核。教育、卫生、体育、科技等部门在本系统内开展考核。

  附件:沧州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沧州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参照《沧州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方法

  1、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量化考核指标,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

  2、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年用水量、用电量、耗油量等指标,以供水、供电、石化等单位所认定的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和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且水电统一计量的单位,水、电消耗分别由产权单位按比例均摊到相关单位。节能灯具、节水器具以实际应用量和单位台帐作为考核依据。各种表格制作、统计、报送时间和填写内容,以沧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2010年6月20日下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填表说明》为准,并作为考核内容。

  3、以上年度节能量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然后进行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对积极探索尝试使用新节能措施,并取得明显效果的,给予加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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