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沧政字〔20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渤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法〔2010〕12号)要求,经研究,对2005年至2009年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决定保留的48件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1、《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5〕1号);
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号);
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9号);
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8号);
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9号);
6、《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27号);
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3号);
8、《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65号);
9、《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来沧创业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74号);
1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4号);
1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3号);
1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邮政局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