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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9、加强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和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并达到良好的实施效果;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10、加强市容环境综合治理。联合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加大对违法建设、违章搭建的拆除力度,拆迁后的空地优先建设绿地。严格规范市场秩序,取缔街外店、店外店;高标准治理规范沿街广告牌匾,清除乱贴乱画现象,创造良好的市容市貌。主要完成6条以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和街道景观环境整治。

  11、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落实城市住房保障政策,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加大对城中村和棚户区的改造力度,住房保障率达到80%,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达到100%。建成区内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实施物业管理。

  12、加强热计量建设,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达到25%以上。

  13、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都要设置无障碍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沧州市创建园林城市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运河区、新华区、沧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及市城管局、园林局、规划局、林业局、住建局、水务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交通局、公安局、文广新局、环卫局、沧州日报社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园林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督导检查创建活动落实情况,并做好申报材料的整理汇编,确保园林城市创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落实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通报批评,把各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城市建设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严格兑现奖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主体实施包干负责。各部门、单位之间要密切合作,协同作战,确保完成各项目标和任务。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创建工作宣传力度,市级各主要媒体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宣传内容,开办固定宣传栏目。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内容丰富、主题鲜明、生动活泼的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对创建活动全过程、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报道,使广大市民清楚创建园林城市的意义、目标和相关要求,从而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提高群众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创建园林城市、人人爱绿、护绿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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