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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持续发展,依据 《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试行)》。

  第二条 凡属我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中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相应路线上的桥梁。乡道分为重要乡道和一般乡道,其中,重要乡道是指里程在5公里及以上且技术等级三级及以上的乡道,其余为一般乡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负总责。其中,县道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

  为强化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县乡政府及村委会要委托本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执行业主,统一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

  第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确保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各地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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