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沧政办字〔201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不断提高服务业质量和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培育“优秀家庭服务企业”20-30家,创造就业岗位15000个以上,家庭服务业年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85%以上;建设10-20个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5000人以上;实现家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年输出家庭服务人员2000人;建立88908890家庭服务呼叫中心。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
二、扶持政策
(三)财政支持。从2011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对家政服务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以及宣传推介等。
(四)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养老院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会举办托残服务机构的建设,各级政府也要加大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免征一定期限(3年)的营业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家庭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并对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所得税加计扣除方法。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业的,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1年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