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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定标与授予合同

  第四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发布过招标公告的媒体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到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进场交易证明书。获得进场交易证明书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项目验收的依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南》

  2、《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3、《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附件一: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南

  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招标过程中的法律性文件。它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既要体现招标人的需求,又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到招标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

  一、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须知;

  3、 用户业务需求;

  4、 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5、 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6、 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7、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投标须知编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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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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