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六)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编制见附件一:《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南》。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先将招标文件报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通过后,再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合理时间,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天。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为了让投标人获取其认为有必要的信息,招标人应安排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需求交底。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项目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一)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二)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及需求交底后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回答,并将回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任何口头上的修改、澄清、答疑一律无效。
(三)澄清、修改、答疑等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的内容相矛盾时,以时间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四)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答疑纪要的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修改应当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第十七条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另行招标确定。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有效《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法人组织,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两部分文件组成,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条 投标人要保证开发的软件系统没有侵犯其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如果发生第三方向招标人进行侵权指控,将由投标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并送达指定投标地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若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则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