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经信规〔2011〕13号)
各市、州、县经信委(经信局)、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为规范全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质量,促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现将《湖北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及其附件《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南》、《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质量,促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涉及“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是指:为满足用户信息化建设的个性需求而专门进行的软件开发及伴随技术服务的项目。对成熟软件产品的采购,可按货物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单项合同估算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其它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共享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评标专家库,作为省政府依法设立的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的子库。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七条 在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用户业务需求清晰、明确、完整,满足招标要求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采用一阶段招标;尚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可采用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时,第一阶段仅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业务需求分析,由招标人或聘请的专家、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将需求优化后,发放给第一阶段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
第十条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用户业务需求;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