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把食品购假先赔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严格督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省局食品处报告。联系人:蔡俊辉;联系电话:027-86782734;电子信箱:spc@egs.gov.cn。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试行办法

  为强化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强化食品经营者自律意识,切实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试行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制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我省境内具有合法证照的食品经营场所(包括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购买了假冒伪劣食品,向交易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后,经认定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假冒伪劣食品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由交易发生地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先行赔付消费者已购买食品的价款。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予以先行赔付:

  (一)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冒伪劣食品;

  (二)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

  (三)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四)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

  (五)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六)应标注而未标注QS标志或者伪造、冒用QS标志的食品;

  (七)购买时已过期、变质食品;

  (八)其它可确定为假冒伪劣的食品。

  由于特殊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索赔事件和事实难以认定的索赔个案不属于先行赔付范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